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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4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5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6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首次被发现

2.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7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1.非高危行业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