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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03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从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的全体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包括参与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全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不应参与该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处理等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回避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客观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 回避情形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经济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的。

第八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所称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与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既往矛盾纠纷,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二)与当事人存在密切私人关系(如同学、朋友、师生、邻居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关系。

执法人员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审视自身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不得隐瞒。

第三章 回避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一)自行回避:执法人员发现本人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

(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本局申请该执法人员回避。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以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回避申请表》,说明回避事由,并报有权决定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本局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本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第四章 回避决定权限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按照下列权限作出:

(一)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二)本局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本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回避后的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回避决定做出后,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调查进展情况等完整移交给本局指定的接办人员。

第十九条 接办人员应当及时熟悉案情,依法继续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任何环节工作,不得就案件处理向接办人员施加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明知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故意隐瞒不报、不主动申请回避,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或者不良影响的,本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以虚假理由申请回避,干扰行政执法正常进行的,本局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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