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卫生健康局>事前公开 返回首页
江源区卫健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14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江源区卫健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1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制
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
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 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2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设
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
或者未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3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建 立、健
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
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4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未建立、健全
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
测及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 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及评价制度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5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公
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6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
没有或未按照
规定上报、公
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 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7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件;2.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超期不超过7天(如无证人员为新上岗人员,该工作人员上岗时间不超过7天);3.人数不超过3人的。
8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件;2.检测报告过期不超过7天;3.已进行采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协议的。
9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10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