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26-05-13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江源卫医罚〔2026〕0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华康西医诊所;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南四区14号楼111-112门市;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13134******;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22062519**********。 。 本机关依法查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华康西医诊所处方号:4959392,患者姓名:张国*,医师:李亚*,使用药物:氨曲南,规格:0.5g,10瓶/盒,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5g,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华康西医诊所未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6.04.08)、杨帆询问笔录(2026.04.08)、现场影像资料(2026.04.08)、其他复印件(2026.04.08)、李亚云询问笔录(2026.04.16)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级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项的,给予警告,罚款 10000 元以上 22000 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4090100644635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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