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8-04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江源卫医罚〔2025〕0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宋*新;性别:男:年龄:60;住址:长春市;身份证号码:22010319**080*****;联系电话13596******。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0月19日宋*新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刁**3200元人民币,在白山泰康医院,未通过正常诊疗程序为刁**进行痔疮手术,刁**无入院就诊记录、手术记录,收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宋*新询问笔录(2025.7.5)、刁**询问笔录复印件(2025.6.30)、刁**诊断书复印件3份(2025.6.30)、现场笔录、林*兰、李*秋询问笔录复印件(2025.7.5)、王*春询问笔录复印件(2025.7.8)(以上复印件原件在江源医罚字〔2025〕第001号、003号案卷中)、其它复印件(2025.7.5)、现场照片(2025.7.5)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金额(价值)5000元以下的;或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涉及1名患者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予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元整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40901006446350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7月25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