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江源卫医罚【2023】000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张洪国
地址:江源区湾沟镇胜利街北山村卫生室 电话:186043*3***
负责人:张*国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22060319******085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8月30日江源区湾沟镇北山村卫生室负责人杜古兰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使用电话指导张洪国为患者郑民进行首诊、查体、输液等诊疗行为,17时左右张洪国电话告知杜古兰,郑民静脉注射后嗜睡,并已送往医院,随后郑民在湾沟镇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调查张洪国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其行医资格的文件,张洪国在询问中承认:确实在杜古兰电话指导下,为郑民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上证据时间:2023年4月13日)及《江源区公安局移交鉴定意见书》、2021年12月2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现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银行自山江源支行营业部,40901006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