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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7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江卫水罚字第50001

 

当事人:江源区自来水公司龙头水厂 (经营者:黄金贵)

住所(住址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0920910分,江源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郑德华(F02280004)、胡昕杰(F02280009)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龙头水厂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供水,现场检验员邓玉斌正在进行供管水及出厂水检验工作,邓玉斌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本次执法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现场负责人黄金贵签字确认,并通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予以立案。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源区卫生健康局

                                       202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