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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3

   为了加强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

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

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管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如下: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由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

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管措施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五监管程序 

  1.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

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

人签字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相关文书。 

   六、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