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事后监管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4 |
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管内容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情况;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人员、设备)符合情况;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监管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 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管措施 1.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 2.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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