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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4

  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监管对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情况;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人员设备)符合情况;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监管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

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监管措施 

  1.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  

  2.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和处理。 

  .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