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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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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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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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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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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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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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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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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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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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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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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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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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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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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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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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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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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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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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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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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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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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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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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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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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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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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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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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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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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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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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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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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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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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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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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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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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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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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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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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违法行为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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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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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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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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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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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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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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