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内执法科室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 市场运行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场运行科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先行送交市场运行科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同意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执法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场运行科认为执法科室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市场运行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运行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意见由执法科室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市场运行科审核。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市场运行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