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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7     信息发布人:区商务局

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二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发卡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的发行与服务及资金管理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发卡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处理系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模发卡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部分未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第十条第一款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零售商、供应商

90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部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零售商、供应商

90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市场运行安全监管科

部委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经营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90

 

行政处罚

对特许经营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特许经营人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特许经营合同情况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企业

9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的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市场经营者

9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供应、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者

9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市场体系建设处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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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政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90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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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90

 

行政监督

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三条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管理、国税、地税部门按其管理职责,负责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无证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依法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其他类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

市场运行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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