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商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事前、事后执法信息公示。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事中执法信息公示。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公示载体包括网络平台、政府文件、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
第六条 网络平台包括吉林省政务服务网、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
第七条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八条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九条 事前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执法流程图等。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信息包括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
第十三条 因故需要调整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 事后公开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执法科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公开后,报政策法规处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局各行政执法科室每年6月15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场运行科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有关数据及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运行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行政执法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