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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宏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5-09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江源环审发[2026]05号 
白山市宏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勘文保(吉林)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山市宏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厂址东侧为志诚页岩土矿矿区,南侧为空闲地,西侧隔矿区道路为2处碎石加工厂,北侧为空闲地,西南200m处有一间荒废房屋(无人居住,无产权),距离本项目最近村屯为西南侧380m处的光环村。本项目属于临时工程,主要为白山市高速公路服务,预计服务时间3年。本项目新建机制砂生产线1条,预计年产机制砂30000m3/a。厂区不设置职工办公室,办公室另行租赁。生产线露天布置,仅对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振动式分选机进行全封闭处理。对厂区裸露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硬化面积约115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二、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根据《白山市宏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在严格按照《白山市宏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护措施,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挡,材料集中堆放,对粉尘性材料的运输、装卸和临时堆放,须采取遮盖、洒水和防风遮挡措施。运输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施工期须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釆取有效的隔音、减振、消声措施,降低噪声级。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做到文明施工、清洁施工和科学施工,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确保不影响周围环境。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洗沙废水。洗沙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絮凝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严禁直接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外运作农肥,严禁直接外排。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废气包括破碎筛分废气、输送废气、堆存过程废气、上料废气、车辆运输废气。有组织废气为破碎、筛分环节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通过对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震动式分选机采取全封闭措施,采用负压收集管道,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控制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为输送废气、堆存过程废气、上料废气、车辆运输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通过在输送环节设置喷淋降尘装置;原料、产品库为半封闭结构,同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上料环节在给料机进口处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此外,运输道路采取硬化,运输车辆封闭、控制车速等措施。控制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及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结构隔声,采取减振、吸声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等措施。控制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利用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淀物、回收粉尘、废布袋、絮凝剂废包装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沉淀池沉淀物脱水后外售。回收粉尘外售。废布袋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絮凝剂包装物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在实施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六)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二O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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