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5]05号
你公司报送的《白山市江源区湾沟大曲酒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三委,地理坐标为:东经126º55′31.265″、北纬42º04′16.053″。本项目租用吉林省湾沟林业局基建处部分场地用于经营生产,所租用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吉林省湾沟林业局基建处北侧分别为露天社区活动场地和湾沟镇闲置民房(距离约为17m);东侧隔街道约24m为富林小区;西侧隔道路约13m为湾沟镇内的闲置民房;南侧为湾沟镇交警大队。本项目所租用厂房的厂界东侧为东林宾馆;北侧隔道路约17m为湾沟镇闲置民房;南侧为湾沟镇交警大队;西侧隔道路约13m为湾沟镇闲置民房。本项目所租用的厂区总占地面积2000m²,酿造车间建筑面积755m²,罐装车间建筑面积377m²,原料仓库建筑面积240m²。本项目使用高粱、稻壳、酒曲发酵制酒,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白酒50吨。本项目总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
二、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根据你公司委托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意见,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妥善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清洁施工和科学施工,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确保不影响周围环境。
(二)水污染防治。该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中发酵黄水、锅底水、洗锅水回用不外排。外排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废水、洗瓶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及外排生产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外排废水经过有效处理后,水质须满足GB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中表2限值要求,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异味气体(臭气浓度),颗粒物污染物通过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排放浓度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异味气体经过采取有效措施后,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隔声等措施处理,经过有效处理控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布袋除尘灰、废包装袋、废离子交换树脂、酒糟、废酒瓶及瓶盖、废布袋以及设备检修产生含油抹布等。采取有效措施,布袋除尘灰、酒糟、废酒瓶及瓶盖集中收集外卖处理;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设备检修产生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一并收集;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将各项处理措施落实到实处,认真执行,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环境风险防范。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装备的落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七)排污许可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监测。
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四、项目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其他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本批复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