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3]13 号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肖家堡制梁场: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博瀚实业有限公司编写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肖家堡制梁场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80万元,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华村四社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肖家堡制梁场内,该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6度32分11秒,北纬:42度1分42秒。该项目四周均为制梁场场地。本项目生物质蒸汽锅炉房位于制梁场东侧,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北侧612m处荣华村居民。该项目锅炉房占地面积为200㎡,内设1台4t/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冬季箱梁预制件蒸汽养护。
该项目使用原材料为生物质燃料,生物质燃料为成型颗粒。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运营期产生大气污染物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 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和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浓水排入厂区内现有化粪池,定期清掏作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1 类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一般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处置须满足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