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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化工园区仓储物流中心及园区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14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江源环审发[2023]09 号

白山市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长春市盛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煤化工园区仓储物流中心及园区配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18520.20万元,在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中的煤化工产业区内建设煤化工园区仓储物流中心及园区配套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性质:新建。项目所在地中心坐标:126°36′21.38″,42°2′43.94″,厂区总占地面积约192400.88m2,其中永久占地 132901.88m2,临时占地 59499m2,建设规模为:物流中心建筑面积 5598.74m2(危废暂存库、停车场、安全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及环保应急救援储备库等),总停车位 134 个;园区道路工程及管网设施为园区道路工程为总长 4978.147m,主干路 3 条,次干路 1 条,支路 2 条,管网设施为总管网长度 19833m,包括给排水管网、供电管网、供热管网等。物流中心位于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中的煤化工产业区内。占地范围内现状为宅基地、耕地及林地,该项目物流中心四周均为煤化工产业区的规划的工业用地,最近居民位于物流中心东北侧 420m 协力村。园区道路工程及管网设施位于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园区道路工程占地范围内现状主要为耕地、既 有土路、荒地等,占地范围四周为规划的园区工业用地。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物流中心(危废暂存库、停车场、安全应急救援物资 储备库及环保应急救援储备库等)、道路工程及管网设施(给排水管网、供电管网、供热管网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该项目初期雨水自流至雨水收集池内,经污水管网排入煤化工产业区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须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经污水管网排入煤化工产业区污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暂存库挥发的非甲烷总烃气体、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该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挥发的非甲烷总烃气体经过有效处理,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控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浓度满足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期物流中心及道路 1-5 周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 类标准;道路6与既有铁路线并行执行4b类标准。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4b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各类固体废物,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