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3]08 号
白山市苇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白山市苇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镇(原苇塘水泥厂厂址)建设白山市苇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建设项目。建设性质:技术改造。项目所在地中心坐标:126°35′15.57395″,42°2′22.09239″,厂区总占地面积约56660m2,总建筑面积12440m2。本次新建1座熟料库,在原有厂区空地上进行建设,占地面积约3200m2,建筑面积约3200m2;新增2个水泥储罐(每个储罐容积约1万吨),同步建设其配套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其他建设内容均未发生变化。项目改造完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保持不变,仍为年产60万吨矿渣水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水泥及水泥筒仓呼吸孔粉尘、辊压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辊压粉尘经过有效处理,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水泥制造(20mg/m3)要求;该项目筒仓呼吸孔粉尘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要求;无组织废气经过有效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设备加减振垫等综合措施控制噪声强度。控制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各类固体废物,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除尘灰和生活垃圾,均为一般固体废物。尘灰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