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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05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江源环审发[2023]05 号

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单位拟投资项目总投资:2227.05万元。在位于该项目位于吉林省(自治区)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以东,育林路以南(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建设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改扩建项目。建设性质:改建。地理坐标为E126°36′7.649″,N42°4′7.919″,该项目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中医院院址南侧新增占地2889㎡,占地范围内现状为空地,本次扩建建成后全院总占地面积为7062㎡,用地性质为医疗用地。该项目在新增用地范围内新建1栋医疗综合楼,其占地面积为1075.14㎡,建筑面积为6272.91㎡(地上建筑面积5628.76㎡、地下建筑面积644.15㎡),层数-1/5层,建筑高度20.9m。为框架结构。负一层为消防水池、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一至二层为康复科;三至四层为骨伤科;五层为手术室和外科。同步建设其配套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全院门诊日最大接待能力约为100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医院日常生活卫生污水和医疗废水,废水污染物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预处理标准相应限值要求,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白山市江源区污水处理厂,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和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该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过有效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排放速率须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的相应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须满足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相应限值要求;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均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药异味经现有煎药室内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现有2.5m高排气筒排放。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设备加减振垫等综合措施控制噪声强度。控制院界南、西、北侧噪声均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院界东侧噪声能够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各类固体废物,新增的医疗废物暂存于新建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委托白山市洁康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理;医疗废物、检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柴油属于危险废废,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中药渣、生活垃圾、废活性炭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市政环卫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避免产生废水泄露导致污染地下水。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八)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