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2]08号
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江源分厂:
你单位《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江源分厂水泥制品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江源分厂水泥制品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协力村,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6°35′39.926″,北纬42°2′35.611″。项目厂区东侧为闲置工厂,南侧由东至西分别为一户空置民宅(距离厂界20m)以及一户小型养殖户(养殖户住宅紧邻厂界),西侧隔墙为协力村居民住宅,北侧为农田。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2958.71m2,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该项目已于2009年建成并投产,厂区内建筑物均已建成。该项目年产混凝土空心砖6万m3,混凝土排水管2万延长米。项目总投资:400 万元,环保投资:31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粉尘、原材料入场和存储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焊接烟尘以及脱模剂挥发的有机废气。该项目工艺粉尘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无组织粉尘通过采取厂区内地面硬化处理,生产过程中应及时清扫厂区地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焊接烟尘以及脱模剂挥发的有机废气经过有效处理排放浓度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二)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所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经过有效处理后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空心砖、不合格排水管、回收的工艺粉尘、钢筋废料、废脱模剂桶以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合格空心砖粉碎后直接作为原材料回用于生产;不合格排水全部外卖处理;该项目回收的工艺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该项目钢筋废料全部外卖处理;该项目使用的脱模剂由柴油和机油组成,废脱模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249-08,危险废物须单独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