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2]07号
白山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白山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大东沟采石厂碎石站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深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白山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大东沟采石厂碎石站项目。该项目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村大东沟,厂区东侧为原为矿务局救护队营地,隶属于白山通安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现已被白山市乾丰矿业有限公司租赁作为闲置,南侧为闲置仓库,北侧为空地,西侧为镇区村路。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区北侧 210m 的湾沟村居民。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占地面积为 6300㎡,主要建设内容为一个生产车间及成品堆场、原料堆场。项目建成后年产碎石 180 万t。项目总投资:500 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破碎粉尘、筛分粉尘及堆场扬尘。该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鄂破工段粉尘、反击破工段粉尘、筛选工段粉尘,该项目鄂破及反击破公用一套布袋除尘系统,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筛分工段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该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卸粉尘、原料堆场扬尘、运输及装卸扬尘,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加盖防风抑尘网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二)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所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严禁直接外排;该项目汛期原料堆场及成品会产生淋溶废水,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应设置相应的挡石墙和截排洪系统;下游设置沉淀池对大气淋溶水进行收集,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经过有效处理后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该项目固体废物均为一般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