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2]04号
白山市聚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白山市聚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睿彤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白山市聚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建设地点: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二委十三组,该项目占地面积 46666m2,建筑面积 895m2,占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该项目租赁现有空地作为建设用地,不新征土地,厂址四周居民区均属于棚户区改造,厂址北侧 2 户已安置,并且已搬离,搬离后厂址北侧无居民,隔 10m 公路为空地;厂址南侧为空地,10m 处为小河流,78m 处为铁路;厂址西北侧紧邻药厂(药厂已同意本项目的建设,药厂意见详见附件),且生产车间距离药厂直线距离为 80m;厂址西侧紧邻本项目的 9 户居民已安置,并且已搬离,搬离后距离厂界北侧最近敏感点距离为 153m 处的居民;厂址东侧居民部分已安置搬迁,还有居民已经给了安置款,即将搬离,目前距离厂界东侧最近敏感点距离为 54m 处的居民。该项目工程包括碎石生产线、原料及成品堆场、办公区。该项目共设置一条碎石生产线,年加工碎石 10 万 m3。项目总投资:31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抽,外运作农家肥处理,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分别为:生产加工粉尘、装卸粉尘、堆场风力扬尘、车辆运输过程扬尘。通过采取封闭车间+湿式破碎、喷淋降尘、洒水降尘等措施后,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振动筛、破碎机、运输车辆、物料传输装置等设备运转过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东、西、南侧)和4类区(北侧)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东、西、南侧)和4类区(北侧)标准要求。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