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1]08号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林场戳料加工厂:
你单位《白山市江源区石人林场戳料加工厂年产150万枚戳料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迁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林场戳料加工厂年产150万枚戳料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6.35316,北纬41.56416。该项目所在地东侧临303省道,南侧临乡道,西、北位空地,距离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北方向115m处的石人镇居民。该项目总占地面积756㎡,总建筑面积590㎡。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7.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水为员工的生活污水和锅炉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存池,定期清抽,外运作农家肥处理;锅炉废水回收用于生产,该项目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控制该项目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裁割、车削、磨型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控制该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控制该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涂过程产生有机废气须满足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废气经有效处理后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其中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须加强安全管理,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
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