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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宏力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1-08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江源环审发[2021]06号

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宏力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白山昌泰建工集团宏力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地点: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委会爱民路,该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E126°34'27.51",N42°0'10.08"。该项目四周均为林地。西侧隔林地距厂界28m处为居民住房(已被建设单位收购),北侧隔林地及道路距厂界65m处为居民住房。该项目目前现状为空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占地面积约6300㎡,总建筑面积约为3240㎡。该项目建设一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生产能力为7000t/a;WC600型稳定土拌和站一座及其辅助建筑设施,生产能力8000t/a,并配套建设办公楼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控制该项目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导热油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烘干滚筒燃烧烟气中SO?、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标准要求,沥青烟气排放浓度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控制沥青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工艺粉尘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控制水泥稳定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粉尘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控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粉尘、非甲烷总烃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