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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6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ECXPT066          
  住所: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一委07-0106-0275-0016-000119金安小区C座一号楼
  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建设碎石、洗沙生产线一条(鄂破机、圆锥破碎机、对式滚动破碎机、滚动筛、脱水筛、洗砂机2台、磁选机、单层振动筛)。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5月28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6年5月28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6年5月29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调查时,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吉林金纬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的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投资额。
  5.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5月29日提供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截图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金石沙石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环评文件等级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二)项目建设进程为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违法环境次数两年内一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立即整改,裁量等级为—2;(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贰拾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元,21.365万元×5%=1.06825万元,1.06825万元×(1.5+1—1)÷10=0.1602375万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1602.37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213650元×1%=2136元。因此罚款金额应为人民币2136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初审:帅汶奇    复审:刘桂翔    终审:王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