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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6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791105078E           
  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森工街
  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880平硐沉淀池发生溢流未启动应急预案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3日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880平硐外沉淀池因水泵故障,导致池内污水外流,流入下游河流,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4月13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6年4月13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6年4月20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调查时,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880平硐沉淀池发生溢流未启动应急预案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单位授权书1份,2026年4月20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矿长身份证2份、营业执照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身份以及授权委托的事实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4月20日提供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截图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五道羊岔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发生水污染事故,制定但未及时启动水污染应急事故的应急方案,裁量等级为1;(二)没造成水污染,裁量等级为1;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违法环境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2;(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立即整改,裁量等级为—2;(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000元×【(1+1)÷2+(2+1)÷2+(-2-1-1+0)÷4】÷10。10万元×(1+1.5-1)÷10=15000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1.5万元。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因此罚款金额应为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初审:帅汶奇    复审:刘桂翔    终审:王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