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
负责人:李晓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D8CR2U51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3委
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3月16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6年3月16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6年3月18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调查时,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负责人、生产科科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排污许可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5.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2025年8月至2026年3月出水、进水月报表共8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已经投入生产。
6.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污水处理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已经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7.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设置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已经取得排污口批复。
8.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基本信息截图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以白山市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环评文件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裁量等级为3;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违法环境次数两年内一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0000元×【(1+3)÷2+(1+1)÷2+(0-1-1+0)÷4】÷10。1000000×【(2+1+(-2)÷4】÷10=250000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拟对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处罚人民币25万元。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0000元×【(1+3)÷2+(1+1)÷2+(0-1-1+0)÷4】÷10。200000×【(2+1+(-2)÷4】÷10=50000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拟对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负责人李晓光处罚人民币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对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湾沟分公司负责人XXX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