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局>事后公开 返回首页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7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泽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57826352370
  地址:江源区正岔街6委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1月5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6年1月5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6年1月7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Ⅱ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授权书1份,2026年1月7日提供法定代表人、院感科科长、器械科科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身份以及授权委托的事实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1月7日提供《射线装置分类表》1份,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7日提供违法的Ⅱ类射线装置信息标识照片1份,以上证据证明该单位违法的射线装置为Ⅱ类射线装置。
  5.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5年1月7日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副本1份,以上证据证明该医院已取得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其违法使用的Ⅱ类射线装置未办理相应辐射安全许可。
  6.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9日提供医院收费查询明细1份。其中2023年至2025年导管室费用明细,证明该院违法使用二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共计玖万玖仟壹佰陆拾元;2020年至2022年导管室费用明细,证明该时段未违规使用二类射线装置,无违法所得。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6年1月9日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导管室相关费用明细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于2025年1月7日提供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实有人员编制册1份,截至2024年底该单位实有人员共191人,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依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规模为小型事业单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医院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你医院违法的Ⅱ类射线装置于2018年购置,受疫情影响未投入使用,自2023年起启用并持续使用至2025年6月25日。本次处罚期限自2023年该装置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25日。
  根据你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医院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射线装置类型:Ⅱ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3;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依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规模为小型事业单位。)(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你医院违法所得共玖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元×[(3÷1)+(1+1)÷2+(0-2-1+0)÷4]÷10=32500,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3.2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