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民源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彩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7952094640
地址: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
白山市民源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废气治理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5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白山市民源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废气治理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2025年10月25日,白山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到白山市民源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布袋除尘设备拆除,在脱硫塔中安装喷淋设备,采用湿法除尘,将原有生石灰脱硫,改为用碱片脱硫,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经查,你公司存在改变废气治理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25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5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5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0月25日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视频证据1份,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将布袋除尘设备拆除,在脱硫塔中安装喷淋设备,采用湿法除尘,将原有生石灰脱硫,改为用碱片脱硫。
3、白山市民源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提供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5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名录》1份,证明该单位改变废气治理工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2;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违法环境次数两年内一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0000元×【(2÷1)+(1+1)÷2+(0-1-1+0)÷4】÷10。50000×【(2+1+(-2)÷4】÷10=12500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1.2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