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良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764568296G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
白山市江源区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清掏沉淀池内尾矿渣,将清掏的尾矿渣存放至沉淀池外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你公司为铁矿石选矿,院内场地有多处原料堆及成品料堆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20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0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视频证据1份、2025年10月23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将清掏的尾矿渣存放至沉淀池外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院内场地有多处原料堆及成品料堆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鑫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情况说明1份;2025年10月23日提供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以及授权委托的事实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三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二)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为2;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违法环境次数两年内一次,裁量等级为1;(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000元×【(1+2)÷2+(1+1)÷2+(-2-1-1+0)÷4】÷10。100000×【(1.5+1+(-4)÷4】÷10=15000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1.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