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濮阳高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K7NDH4R
地址:白山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注册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3层4750号)
濮阳高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公司(建设现场位于白山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6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毛瑞(执法证编号:07060215023)、都培华(执法证编号:07060215013)到你公司建设现场调查(建设现场位于白山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此处正在建设一条碎石生产线,现尚未建设完成,环评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颚式破碎机一台、锤破机一台、振动筛一台。洞渣原料露天堆存,约10万立方米。涉嫌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9月16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你公司队长张卫东确认后签字,2025年9月18日分别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由你公司队长张卫东、厂长赵伟峰签字,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调查询问情况。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9月16日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视频证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授权人张卫东签字)。
3、濮阳高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提供法定代表人、厂长、队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单位授权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吉林东晟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提供的你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投资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该项目鉴定评估的总投资金额为60.79万元,60.79万x5%=3.0395万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3.0395万元;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报告表(裁量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2),(1+2)/2=1.5;总共性基准数值: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裁量1)、区域影响(裁量1),(1+1)/2=1;总修正基准数值: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2)、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1)、小型企业单位(裁量-1)、地区差异(裁量0)(-2+-1+-1+0)/4=-1。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陆拾万柒仟玖佰元,60.79万元×5%=3.0395万元,3.0395万元×(1.5+1—1)÷10=0.4559万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455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607900元×1%=6079元。因此罚款金额应为6079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零柒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