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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12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2]11号

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石人分公司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朱崇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BPKMQA63

  我局于 2022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2年12月6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