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局>事后公开 返回首页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1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环江罚字[2022]004号

山西宏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施工地点:江源区正岔街道城华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D6DM6Q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7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2年5月11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 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