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2022]001号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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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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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2年1月10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