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2021]009号
吉林工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人代表: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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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以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1年11月15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