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 [2020] 005号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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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20 年11月6日与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我局于2020 年11月16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 年12月15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