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 [2020] 004号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15089X2N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与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12月15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