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 [2020] 003号
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杨木斜清霞养鸡场
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清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5MA14B08F6L
我局于 2020 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 年11月16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