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发布时间:2025-07-0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检查频次 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1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每年一次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即时公示信息检查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025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 2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随机抽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修订,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省厅工作安排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 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信息;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根据工作安排 3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随机抽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一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 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根据工作安排 4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 684 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具体检查频次与各执法科室、分局(支队)检查次数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作安排 5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检查频次与每年联合计划次数关联 一、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涉及到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根据工作安排 6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按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频次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7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按各级监督抽查计划开展,频次不定。 按照《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国家市监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根据市局及各县局工作要求开展 8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9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2005年6月29日经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厅要求获证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以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开展 10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11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按专项工作要求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开展,频次不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开展 12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一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执行标准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13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验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特定餐饮单位每学期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社会餐饮采取每两年全覆盖一次的检查方式。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是否合规; 按照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以市局开展督导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4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加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频次。 按照《吉林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标准进行检查。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省厅及市局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 15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根据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频次。 1. 主体资质 按照省厅年初工作要点及省厅下发的专项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计划。以市局开展督导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6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1.各县(区)局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药店总数的35%,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全部进行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年度下发的药品流通 17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年监督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5%,对三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计划》 18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年监督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5%,对C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计划》 19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按照工作安排 20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1.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频次不定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开展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省厅、市局各项工作安排具体实施 21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1.专项检查一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22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频次不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23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1. 省厅、市局安排专项行动,按要求进行检查 2.双随机检查一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24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所列的检验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1.专项检查一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25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专项检查按照省厅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1次; 明码标价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转嫁费用、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医保基金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水电气暖收费专项检查 26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每年一次 1.检查商标印制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规;2.确认企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是否存在违法印制侵权商标或假冒商标的行为。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27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活动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省厅工作要求,每年度开展3-5次专项检查,每项专项检查期间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频次覆盖全年度。 广告主体资质、广告内容广告及活动合规性等。 根据专项工作部署、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社会舆情等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8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县级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 每年一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 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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