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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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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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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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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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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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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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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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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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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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从事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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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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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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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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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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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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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市场主体仅有1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
4.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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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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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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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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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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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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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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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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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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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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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销售活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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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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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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