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一案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一案三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在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本工作制度,其余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提出相应建议。
第五条 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期限、整改建议、累犯可能适用的从重情形。
第六条 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行政建议书应当编制文号,与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一致。
第八条 信用承诺书,是指当事人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条 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可以向其提供文书模板。
第十二条 作出免予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制作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根据涉及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完整填写清单。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行政建议书、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建议书
2.信用承诺书
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