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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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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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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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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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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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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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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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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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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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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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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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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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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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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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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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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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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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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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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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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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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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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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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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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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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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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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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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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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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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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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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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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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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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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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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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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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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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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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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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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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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