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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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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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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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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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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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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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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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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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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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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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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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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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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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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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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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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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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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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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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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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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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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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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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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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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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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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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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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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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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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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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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