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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决定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1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立案时间

办案单位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证件证照号码

案件性质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听证(处罚)告知书文号

处罚种类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1

2020212

市场科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石林药店

肖利松

18****0096

220603********2219

92220625******P02G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当事人销售春柏牌75%酒精,并未标价,进价8元,销售价10元每瓶。共计销售20瓶,货值200元,利润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节322项

江源市监听告字【2020SJ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

40.00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SJ1

2020212

2

202041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

黄金贵

22063********1514

91220625******9272

安装未经检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水表

当事人于2015年初江源区综合开发楼自来水二次供水改造过程中,向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置一批CW-W470型号远传水表。该批次远传水表全部安装于江源区综合开发楼,总计52台,于2015年末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本局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之规定

江源市监听告字【2020JL1

罚款

10400.00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JL1

2020512

 

 

 

序号

立案时间

办案单位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证件证照号码

案件性质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听证(处罚)告知书文号

处罚种类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3

202087

市场科

江源区石人镇看看吃羊汤馆

杨永喜

220603********2431

无证经营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烟草零售的经营活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获得利润13.8元,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

江源市监听告字【2020SJ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1.2

13.8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SJ1

2020811

4

2020916

市场科

白山中源能源有限公司福成加油站

牛犇

91220625******5203

销售不合格产品

白山中源能源有限公司福成加油站处抽取的成品油(样品名称:车用柴油:规格:0#,进货量:2吨,进货价:4584/吨,销售价:4.4/升)为当事人所销售,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是从中国石油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购进的,其经检测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江源市监听告字〔2020SJ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360.00

112.00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SJ3

 

20201016

序号

立案时间

办案单位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证件证照号码

案件性质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听证(处罚)告知书文号

处罚种类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5

2020919

执法大队

白山市江源区遥林村升合煎饼加工厂

 

徐静

9222062******MK49

 

无证经营

该单位于20199月至20209月期间未取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一个月余,利润共计1000.00元,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金。该单位营业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局依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江源市监听告字〔2020ZD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

1000.00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ZD1

 

20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