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 市监处罚〔2025〕1号(XS)
当事人:宏润海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20625MA153TTT07
住所(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07-0106-0274-0011-0001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玺泉
有效身份证及号码: 230105********1019
执法人员:任广慧 执法证号:07060230021
执法人员:田开远 执法证号:07060230086
我局收到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白山检建〔2025〕1号。因宏润海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4)吉06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没有获得国家金融机构相关从业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讲课、送礼品、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以高利息、低风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当事人理财产品,理财到期后,集资人本金和利息无法兑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340000元,损失金额为5006761元。上述事实确认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关于查询白山市江源区鑫宸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32户企业税务登记缴纳情况的复函》江源税函〔2024〕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
证据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4)吉06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5年3月19日,本局依法通过江源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告知〔2025〕XS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宏润海川(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