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不处〔2025〕SJ2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便利殡葬用品服务中心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合顺家园2号楼110门市(孙家堡子街一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5MA17XQKC12
法定代表人:何坤
注册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文化用品;殡葬用品(不含封建迷信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5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凯、申作杰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便利殡葬用品服务中心销售的烧纸、元宝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店经营者立即将有待销售的烧纸、元宝等商品按规定标明销售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属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明码标价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何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基本情况;
5、商品照片一份,证明未执行明码标价情况属实;
6、整改后商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不罚告字〔2025〕SJ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系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第二十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之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1.加强对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时标明新上架商品的销售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