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4〕ZD2号
当事人:江源区石人镇遥林海静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20625MA168MNW67
住所(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遥林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海晶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20603********3127
执法人员:鞠岩 执法证号:07060230045
执法人员:贾海涛 执法证号:07060230051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白市监案交字〔2024〕1号(ZHZFZD)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单,移交材料:1、现场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财务清单;4、超过保质期的16种食品。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对江源区石人镇遥林海静商店未取得登记证销售过期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柜台内的16种食品已经过期。
2024年6月28日和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仅有一人经营,经营场所16平方米,符合小食杂店经营条件,经营各类食品计40余种,进货地为白山市山货庄,未建立进货台账,销售记录,没有向进货方索要票据。当事人对未取得《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24日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6月24日在当事人处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
证据三、2024年6月28日和7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经营经营超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6月28日在当事人处制作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务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固定当事人经营超期食品证据(共16种,123元)。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六、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三份(检查图片、营业执照、超期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证据七:现场经营场所内照片(展柜、货品、现场)五图一份,证明该店符合小食杂店经营条件。
证据八:当事人向石人所申请办理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行为,进行备案管理。
证据九:当事人确认接受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直接当面接受处罚决定书。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4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4〕ZD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除外。”和 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3“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较轻处罚标准: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5“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较轻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16种过期食品未售出,又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以及销售记录,当事人自称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无法算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处罚人民币0.5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白山市江源区非税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账号:4090100644635016 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