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江源 )市监处罚〔 2024 〕 YZ1 号
当事人: 白山倪太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白山倪太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206255552994219
住所(住址):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老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倪金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220603********2543
执法人员: 刘依萌 执法证号: 07060230035
执法人员: 周晓棠 执法证号: 07060230042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依萌、周晓棠检查白山倪太医院,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药品可追溯制度记录、未进行药品可 追溯系统上传。
2024年5月29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 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白山倪太医院未建立药品可追溯制度记录、未进行药品可追溯系统上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倪金芳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基本情况等自然情况。
证据三、依法对白山倪太医院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到白山倪太医院开展检查,以及白山倪太医院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依法对白山倪太医院药剂科主任姜秀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山倪太医院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4〕YZ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
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的规定,构成 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 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向 白山市江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江源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