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4〕ZD1号
当事人: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625795232939D
住所(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长白山健康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友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220603********1079
执法人员:鞠岩 执法证号:07060230045
执法人员:贾海涛 执法证号:0706023005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4月8日,我局接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书,当事人生产的曲亚凤冰葡萄汁经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SP2400103)。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及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被抽检的曲亚凤冰葡萄汁是于2024年1月10日生产的。在当事人经营处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曲亚凤冰葡萄汁,执法人员现场索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生产曲亚凤冰葡萄汁104箱,规格为300ml×6瓶每箱。加工费0.3元/瓶,共计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处抽检的曲亚凤冰葡萄汁为不合格食品且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书;
证据(二):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建友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4年5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4〕ZD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曲亚凤冰葡萄汁抽检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户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账号:4090100644635016 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