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4〕SG1号
当事人:白山倪太医院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老政府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5552994219
经营者:倪金芳
注册日期:2010年08月04日
经营范围:医疗服务;(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孙艳平 执法证号:07060230016
执法人员:申作杰 执法证号:07060230026
2024年3月18日,吉林省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出,白山倪太医院在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43号附近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43号附近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白山倪太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牌,确有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情况。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白山倪太医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医院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其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未标注文号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没有采用强制措施,也未达到移送公安等机关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在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43号附近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白山倪太医院倪太老年公寓急诊电话:3750120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和谐大街2647号养老热线3753285”。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标注正确,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广告监测平台违法线索单,编号:13738137、13738138,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医疗广告发布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医疗广告发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倪金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姚骅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姚骅峰经该公司授权接受调查的合法身份;
证据六、发票一份,证明广告制作费10000元。
证据七、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4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4〕SG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48“违法程度:较重。判断标准: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广告中制作费用1万元,发布时间在6个月以下,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科(财务)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